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9-30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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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4月17日受理的闫治龙与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6〕272号)已审理终结。依法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2月工资共计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视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