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二期)
时间:2026-09-24 来源: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杏花岭区杨琴食品店销售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杨琴食品店销售的馒头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5月7日。检验报告编号为NO:SHA26010750076。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6月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杨琴食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杨琴食品店于2026年5月7日从中储北方粮食集团购进30袋,已全部售出。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太原市杏花岭区杨琴食品店在购进该批次馒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
太原市杏花岭区杨琴食品店已于2026年6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杨琴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洪海水果店销售的A级—妃子笑荔枝中(粒果)经检验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8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洪海水果店销售的A 级-妃子笑荔枝中(粒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5月18日,抽样单编号:DBJ26140100275231128。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太原市杏花岭区洪海水果店会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2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洪海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申请复检。2026年7月28日,我局收到南京工业大学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出具的№:(2026)食检字第SW(FJ)26-0022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洪海水果店2026年5月17日在山西百果园农产品初加工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购进17公斤,进价16.28元每公斤,售价9.9元每份(每份1斤),已全部售出。
(四)行政处罚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洪海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荔枝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并市监杏不罚〔2026〕28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太原市杏花岭区缘之来水果店销售的果冻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缘之来水果店购进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的果冻橙,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缘之来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果冻橙共购进2000公斤,货值8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太原市杏花岭区缘之来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果冻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提高对水果品质的来源把控。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3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缘之来水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两年内首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于处罚。
四、太原市杏花岭区玥玥蔬菜经销部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玥玥蔬菜经销部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6年1月13日的尖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玥玥蔬菜经销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尖椒共购进65.5公斤,货值65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太原市杏花岭区玥玥蔬菜经销部在购进该批次果冻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对供货商的管理;提高公司对蔬菜品质的检测流程。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3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太原市杏花岭区玥玥蔬菜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两年内首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免于处罚。
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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