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8-05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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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3月30日受理的王菲菲与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6〕238号),申请人王菲菲要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11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6042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延期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延期利息共计人民币 3625.62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的代理门店管理费用200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双倍差额60000元;六、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11月30日在职期间社保公积金。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9月21日15时00分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杏花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