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4-28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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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6年3月18日受理的郝英杰,2026年4月1日受理的刘雪松、詹成,2026年4月8日受理的杜高锋,2026年4月27日受理的何文曼与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晋0107劳人仲案〔2026〕187、241、243、254、295号)。申请人郝英杰要求你单位: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至2025年10月工资24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6000元。申请人刘雪松要求你单位: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底薪5700元;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未支付绩效5730元,总计1143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200元;四、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11月社会保险。申请人詹成要求你单位: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9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8日底薪3497元;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9月8日绩效720元,总计4217元;三、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5年7月至8月社会保险。申请人杜高锋要求你单位: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0日工作期间工资提成34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恶意拖欠工资赔偿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150元。申请人何文曼要求你单位: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7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25日至7月16日工资绩效190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25日至7月16日绩效7341.02元;四、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25年6月社会保险费;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01.46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07月02日09时00分在太原市杏花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