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时间:2026-04-16 来源: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大小: 放大 正常 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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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于2026318日受理的史嘉新与你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一案(0107劳人仲案〔2026189号),申请人史嘉新要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2年3月8日至2025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1月15日的工资1219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学期、2025年3月学期、2025年9月学期的课时费37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9824.68元。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5280900分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杏花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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