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2025-10-11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杏花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频次及上限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杏花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我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同级企业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士兵退役安置一年内,对企业落实安置政策、保障工资待遇、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依据问题举报线索情况适时开展。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电话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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