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时间:2025-10-11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 杏花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及上限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 杏花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我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同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士兵退役安置一年内,对企业落实安置政策、保障工资待遇、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依据问题举报线索情况适时开展。 | 不定期检查 | 现场检查、电话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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