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时间:2025-09-01 浏览次数: 来源: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省 | 市 | 县 | 乡 | |||||||
1 | 集体土地转征资料报送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 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 √ | √ | √ | ||
2 | 对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 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 √ | √ | √ | ||
3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第二条: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 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 √ | √ | 初审、审批 | ||
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 | 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 √ | √ | √ | ||
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 ||||||||||
晋公网安备14010702070019号